我国商业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制度是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入账。
1.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
保险费和税金计算。 2. 自制、自建固定资产,以建造和制造期间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计价。 3. 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再加上因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4. 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价值或按投资时的合同、协议规定的价格计价。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设备的,在确定原始价值时,应出具原始发票。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装卸、保险和税金计算,由企业负担。 6. 接受捐赠,按所附发票、账单等凭证所确定的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再加上运输、保险、安装调试、税金等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没有单据的,按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计价。借款的
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是企业未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在使用固定资产或拨入使用但尚未完成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7.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的类似固定资产。 8. 企业合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