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果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除了在亏损弥补登记证上调减其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外,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进一步规定:虚报亏损,造成当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虚报亏损,造成当年未少缴税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假设某企业申报亏损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少记商品销售收入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处以罚款(包括
增值税罚款与所得税虚报罚款之和)。第二种情况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以视同所偷税款两倍的罚款。
根据上述情况,账务调整及纳税处理如下:对于第一种情况,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不须缴纳所得税,但对于偷漏的增值税款应该补缴。具体处理如下:(1)调减亏损;(2)交纳罚款;(3)补交税款。
对于第二种情况,调减亏损后为盈利。具体处理如下:(1)补缴所得税;(2)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