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从争议主体来看,行政争议通常涉及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种争议不可能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相比之下,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为依托对对方当事人直接发号施令。
其次,争议起因也有所不同。行政争议通常是由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而民事争议则是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进一步说,行政行为可以引发民事争议,但民事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最后,解决争议的手段也有所区别。对于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而对于民事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通常会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总之,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争议主体、起因和解决手段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不同类型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