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企业或项目所需的费用,即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这包括员工的工资、福利、
保险、
公积金以及差旅费等。
2. 企业登记和工证的费用。具体包括工商登记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以及税务登记费用等。
3. 筹资的费用。这包括筹集资金时产生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
利息等。
4. 人员的培训费。这包括筹建期间员工外出学习的费用,或者专家到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等。
5. 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 其他费用。如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印花税、
车船税以及通行费等。
根据新税法规定,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