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调整:
1.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6.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9. 2020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