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冲减当期
增值税进项税金。
在处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时,有一个重要的规定需要注意。即,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然而,如果纳税人需要处理这种情况,他们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问题,并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规性,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