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定:非累积带薪缺勤,如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等带薪休假权利不存在递延性。这意味着员工提供的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一般情况下,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薪酬时,会一并处理这些缺勤。因此,在会计期末,企业不需要将未使用的非累积带薪缺勤作为一项负债挂账。
如果职工选择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而企业没有提供任何货币补偿,那么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然而,如果企业提供了一定金额的货币补偿,那么应该在补偿当期确认一项负债,并将其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中。
根据税法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41、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根据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处理非累积带薪缺勤时需要遵循相应的准则和规定。会计处理上,非累积带薪缺勤不会作为负债挂账,除非职工放弃了带薪休假权利并获得了货币补偿。而在税法方面,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和工资薪金总额,并遵守政府对国有性质企业的限制。这些规定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