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
会计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而不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是一致的。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两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1. 融资租赁: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并未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由于租赁合同规定了较长的租赁期,接近资产的使用寿命,并且企业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优先购买该资产或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因此从经济实质上来看,企业已经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因此,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企业应将融资租赁的资产视为自己的资产并列入资产负债表。
2. 售后回购协议:尽管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并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且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已交付商品,也不应确认销售收入。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部分应作为融资费用,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
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 收入确认:在购销合同中,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商业承兑
汇票并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尽管从形式上看,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是否实现。关键在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购货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并立即要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那么此时卖方不应确认收入,因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卖方。
4. 应收债权转让:如果是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转让,可以终止确认该应收债权。然而,对于附追索权应收债权的出售,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时,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会计制度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