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拥有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 具备书面合伙协议; 3. 有经营场所。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拥有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2. 拥有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 具备书面合伙协议; 4. 有经营场所; 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拥有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2. 具备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经营场所。
除了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 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 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 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然而,他们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