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这意味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继续提取。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以及提取比例,完全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盈余情况来决定,法律对此不作强制规定。
因此,公司在分配利润时,不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及提取的比例。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公司一定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利用资金,推动公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