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质保金的实务操作中,如果开具的是全额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等
收到扣除质保金的部分后,剩下的质保金部分留在应收账款中,转计入应收账款—质保金。
当收回质保金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然而,如果没有开具全额发票,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
首先,收回质保金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其次,同时确认结转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