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活动,它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在
会计处理上,当委托方将原材料交给受托方进行加工时,借方会记入“委托加工物资-模具”,贷方会记入“原材料等”。这是因为委托方的原材料被转移到了受托方,成为了委托加工物资的一部分。
当委托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物资时,借方会记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会记入“委托加工物资-模具”。这是因为委托方收回了加工后的物资,同时支付了相应的税费。
然而,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这些产品的原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的,而不是委托方,因此不能视为委托加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