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确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债务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 当债务人去世或被宣布死亡时,如果使用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可以认定为坏账损失。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
2. 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
如果债务人破产,并且使用其破产财产进行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也可以认定为坏账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破产文件和清偿记录来证明无法收回款项。
3. 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清偿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款项。
如果债务人在较长时间内未能履行其清偿义务,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非常小,那么这些款项可以认定为坏账损失。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催款记录、沟通记录和其他证据来支持这一认定。
单位应收账款确定为坏账损失的时候,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通过这样的账务处理,单位可以将坏账损失从应收账款中减去,以反映实际情况。同时,坏账准备的增加也意味着单位对可能出现的坏账风险进行了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