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银行或供货商借款时,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若银行直接付款给供货商,则借应付账款,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企业向个人或其他公司借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