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各部门切实有效地贯彻《会计法》。根据《会计法》,会计工作的两大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通过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落实这两项职能。
首先,核算中心将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经过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后,选拔了合格的会计人员集中到中心工作。这样做便于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有利于工作经验交流和学习,强化了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提高了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整体队伍素质。通过严把进人关,加强培训关,达到实现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提高的最终目标,使《会计法》的首要任务得以有效完成。
其次,在单位实行会计监督时,过去采用的是一级审批和简单的审核方式。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核程序变为一级审批、四级审核,部分专项支出、大额支出还实行了领导会签制。这样一来,审批程序更加严密和完善,审核手续更加完备,财务收支运行过程更加透明化,使《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也有利于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集中核算实现了人员集中管理、集中培训、工作流程制度化、会计核算电算化、会计监督日常化、工作经验交流经常化、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化。这些措施共同促使会计工作实现了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最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也有利于同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在采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建立财务集中核算制度是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的客观必然要求。通过集中核算,将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运作。同时,对采购资金的拨付、使用、清算全过程进行监控,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