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务规定,公司在接受现金资产投资时,其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一、公司设立时,《公司法》规定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 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①初始设立公司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贷:实收资本(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
②吸收新的投资者加入: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贷:实收资本(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收到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
股票时,应在实际收到现金资产时进行
会计处理。(募集方式设立,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其余情况初级不涉及):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费用),贷:股本(股数×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扣减发行费用)。
二、发行股票收到的现金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发行股票收到的现金是股东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