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资产减值准则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资产减值确认时间不规范。我国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根据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由于未对定期会计制度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企业在经营中在自己需要的时间计提或冲回适当数额的减值准备,从而操纵
利润。
其次,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强。企业对于计提坏账准备的工作方法共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计提范围和比例也由企业自行选定。虽然这一目的在于使企业更加谨慎直观地确认
收益与资产情况,但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操作利润的机会。
第三,资产减值损失禁止转回的规定缺乏柔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会使企业做出错误判断。
最后,计提后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无明确规定。例如,存货结转生产成本计提跌价准备结转的会计处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以及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时如何进行等问题均未在制度中规定。以上问题都为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核算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