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的预缴税款不足,他们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补足差额。
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这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的预缴税款超过了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及时退还多余的税款。
此外,如果纳税人同意,退税金额也可以用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同意将多余的税款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不足或超过应纳税款时的处理方法。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