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的垫资,并非是对单位的直接投资,而是单位向创始人所借的款项。这种款项需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当单位收到创始人的垫资时,其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单位在接收到款项时,会将其记录在银行存款等科目中,以反映单位的资产增加。
其次,贷记“其他应付款—创始人”。这是因为单位需要将这笔款项视为对创始人的债务,因此需要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记录,同时指明这是创始人的款项。
总的来说,创始人的垫资是一种借款行为,而非投资行为。单位在收到这笔款项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