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对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合理的扣除。具体而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如果超出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将无法在税前扣除。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企业需要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如果这些费用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则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然而,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标准,企业只能按照标准进行扣除,超出部分将无法在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这样的规定旨在鼓励企业合理使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提升员工的福利和培训水平。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将无法在税前扣除,并且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旨在促进企业的合理运营和员工福利的提升,同时也维护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