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费的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两种。
首先,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
会计原始凭证。这些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其次,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这些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对于电话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内部凭证或外部凭证。如果电话费是由企业内部员工使用,并且可以明确归属到特定的成本、费用、损失或其他支出项目上,那么可以使用内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然而,如果电话费是由企业与外部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交易产生的,例如与供应商、客户或服务提供商的电话费用,那么应该使用外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这些外部凭证可以是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或分割单等。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电话费的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内部凭证或外部凭证,并确保凭证的填制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