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过期商品报损不需要进项税转出。具体来说,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存货过期变质导致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是正常的损耗或磨损。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仓库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导致货物被盗或丢失,那么这种损失就是非正常损失。同样地,如果一家公司的存货因为储存条件不佳而发生霉烂变质,那么这种损失也属于非正常损失。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为什么过期商品报损不需要进项税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当存货因为非正常损失而导致价值减少时,才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而过期商品报损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一种情况,因此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这意味着,即使存货已经过期并发生了价值减少,公司也不需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过期商品报损不需要进项税转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处理过期商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仍然需要对过期商品进行妥善处理,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不良后果。同时,公司也需要加强存货管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过期商品报损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这是因为过期商品报损属于非正常损失,而根据相关规定,只有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然而,公司仍然需要对过期商品进行妥善处理,并加强存货管理,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