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这意味着,作废的发票也有保管期,期限为30年。
作废发票的保管期为30年,这是为了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涉税资料之一。它记录了纳税人的经济交易情况,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算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效性,作废发票也需要进行合法的保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废发票的保管期为30年。这意味着,即使发票被作废,纳税人仍然需要将其保存30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票被篡改或者伪造,确保税收征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保管作废发票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纳税人应该妥善保管作废发票,防止其丢失或损坏。其次,纳税人应该将作废发票与其他涉税资料分开存放,以便于管理和查找。最后,纳税人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作废发票的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作废发票也有保管期,期限为30年。这是为了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应该妥善保管作废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