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差期间,员工可能会遇到一些餐饮费用。然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这些餐费的进项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出差就餐的费用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根据规定,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即使餐饮费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
其次,这个规定是基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考虑。如果允许抵扣出差餐费的进项税,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增加出差次数和金额来虚增成本,从而逃避税收。因此,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防止税收漏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最后,这个规定也提醒了企业在报销出差餐费时,需要注意发票的类型。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因此,企业在报销时,需要确保发票的类型正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有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增加出差次数和金额来虚增成本,从而逃避税收。同时,这也提醒了企业在报销出差餐费时,需要注意发票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