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的保管期限为30年。这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这些清册将被妥善保存,以备将来查阅和审计之用。
另外,根据同一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为永久。这意味着,这些清册将一直被保存下去,直到它们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或商业价值为止。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
此外,根据同一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的保管期限也为永久保存。这意味着,这些意见书将一直被保存下去,以便在未来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关会计记录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
总之,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均为30年,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的保管期限则为永久。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