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并不需要在当月内完成。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想要进行抵扣操作,必须在当月认证后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未认证的发票是无法进行抵扣的。
目前,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已经取消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他们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受到360天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些发票不再需要按照过去的期限要求进行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
其次,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但仍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他们仍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