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了已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他们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也不再需要进行登报要求。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丢失发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复印件来满足税务要求,而不再需要额外的手续和文件。这一举措旨在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好处:首先,减少了繁琐的办税程序,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其次,避免了因丢失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退税或记账的情况,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取消了登报要求,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总之,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和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简化的办税环境。纳税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并及时了解如何正确操作,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