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当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向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时,这些所得应被视为个人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些收入应被归类为“其他所得”,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规性,支付所得的单位将承担代扣代缴的责任。这意味着单位将负责从个人的收入中扣除相应的税款,并将其上缴给税务部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减轻了个人自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适用于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发放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于其他形式的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可能需要按照不同的税目和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人员时,个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规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