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去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是可以继续抵扣的。以下是具体内容: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即使超过了规定的认证期限,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仍然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认证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在认证后符合做账的规定,就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