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扶贫地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具体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被视为销售货物。
然而,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将外购货物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那么这些捐赠行为将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对外捐赠时,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渠道来避免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此期间内,企业可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总之,企业在进行对外捐赠时应当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并合理选择捐赠渠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同时,企业还应当确保捐赠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