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的计税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有两种选择。首先,他们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其次,他们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的方式,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基准,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然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同样存在两种计税方式。他们可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他们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的方式,即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基准,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然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于那些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是关于劳务派遣服务计税规定的简要介绍。根据具体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式,以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