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然而,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如果销售对象是消费者个人,包括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则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管理办法将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划入个人消费范畴,而个人消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其次,如果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同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餐费属于个人消费范畴,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旨在规范税收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