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进项税额转出的
会计分录如下:
1. 对于实施“免、抵、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其无法退税的部分将转为成本。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当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如果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该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3. 免抵税额是指出口应退税额抵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其中,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4. 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后的余额。它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它既不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也不是企业次月的期初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