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然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些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