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交税费时,不应将旅游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贷方,也不应将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福利费的借方。
对于涉及给个人的福利费,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在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中进行核算。具体的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给个人的话)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省份对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例如,在河北省,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