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不同部门计入不同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