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税金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已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
这一调整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在借方记账中,需要将相关的税金附加计入借方,如房产税等。而在贷方记账中,需要将应交的税费计入贷方,如应交房产税等。
通过这样的调整,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其经营活动中的相关税费情况。这也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此外,财政部的通知还明确了其他相关税费的核算范围,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这些税费都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税费项目,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
总之,财政部的通知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确保其会计处理和报表编制符合最新的规定,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