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
会计处理中,借方主要记录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支出,而贷方则记录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资产。此外,应交税费中的应交
增值税也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对于进项税的抵扣,有一些特定的项目是不允许抵扣的。首先,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其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此外,购进农产品时,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最后,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时,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是由国务院决定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进项税额发票是不得抵扣的。例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此外,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发票也不得抵扣。类似地,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发票也不得抵扣。此外,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情况下的进项税额发票也不得抵扣。最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会导致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