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罪?
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贷款的。
贷款**罪如何确定?
贷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贷款**和贷款纠纷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
贷款**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自的,二是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罪定罪处罚 。
如果已经被刑事拘留,说明已经涉嫌犯罪,但是贷款**罪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如果说**金额比较小,比如就几万块钱,这种情况建议及时联系家里人,让家人及时退赔,并取得谅解,这种因为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如果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情况下退赔之后,是有机会取保候审的。
如果说**金额相对来说比较大,比如说已经超过自己退赔能力的,具体如何界定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要根据相关法律来裁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退赔一部分是一部分,对于退赔的这一部分,公安会酌情考虑是否取保候审,即便当下没有取保候审,对于最终定罪量刑也是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