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接受捐赠时,其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首先,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其次,在计缴所得税时,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可以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然而,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则需要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此外,企业在接收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后的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具体来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
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