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1. 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李小姐被单位派遣在法国工作2年,在法国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
2.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张先生在德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该期刊向张先生支付相应的稿酬。
3.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如陈小姐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因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英国使用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4.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赵小姐在美国由于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经营所得。
5.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杨先生持有澳大利亚A企业股份,他从该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6.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袁小姐将其汽车出租给谢小姐在法国使用所取得的租金。
7. 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
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韩先生因为转让其持有的英国企业股份而获得的财产转让收入。
8.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高小姐在英国,一次偶然的机会买彩票中了奖,所取得的奖金。
9.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