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为三十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先的五类(3年、5年、10年、15年、25年)调整为两类(10年、30年)。具体而言,原附表1和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现在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而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则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此外,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关于发票存根的保管期限,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存已经开具的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期限为五年。在保存期满后,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该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