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是指企业自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运营)之日(即筹建期)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等。这些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
利息支出。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并在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
此外,开办费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时的扣除额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此外,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