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是指企业自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运营)之日(即筹建期)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等。这些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并在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
此外,开办费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时的扣除额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此外,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