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收入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1. 企业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或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 上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全员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近一个
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5.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的亏损可以弥补十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