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举例说明:
假设收入为100000元,则收入的0.5%为500元。分以下情况看:
1. 当期招待费为2000元,则按60%计算为1200元。由于500元小于1200元,所以当期最多可以扣除500元。因此,实际只能扣除500元,而不是2000元。
2. 当期招待费为200元,则按60%计算为120元。由于500元大于120元,所以当期最多可以扣除120元,而不是实际发生额200元。汇算清缴调减费用80元。
此外,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也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