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福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可免征个税:
1.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
债券利息; 2.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4.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5.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6.
保险赔款; 7. 根据有关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官员、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及其他人员的所得; 8.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基本
养老金、安家费或者退休费、离休生活
补助费、离休费等;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补充:发放的福利是否计提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9:30,“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