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主要依据的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其中的几条规定可以参考:
1.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
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
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几条规定可以做为我们判断的依据,如果符合可以按要求税前扣除,不符合就只能纳税调整。
补充:非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处置。非流动性资产是指不能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持有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工程物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