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范畴,不能抵扣进项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于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另外,关于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举例说明:
假设收入为100000元,收入的0.5%等于500元。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如果当期招待费为2000元,则2000元的60%等于1200元。由于500元小于1200元,所以当期最多可以扣除500元,实际只能扣除500元,而不是2000元。
2. 如果当期招待费为200元,则200元的60%等于120元。由于500元大于120元,所以当期最多可以扣除120元,而不是实际发生额200元。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减费用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