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这是根据财税〔2017〕34号文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如果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则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该公告指出,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