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有些可以税前扣除,有些不得税前扣除。具体情况如下:
1. 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年度
利润总额的12%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满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企业直接捐赠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不得扣除。
2. 罚款、滞纳金、诉讼费等支出:罚款支出具体要看什么性质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不得税前扣除,比如违反税收规定缴纳的罚款以及税款滞纳金账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税前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公诉费等可以税前扣除。
3. 资产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存货毁损、盘亏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净损失准予税前扣除;清查现金短缺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准予税前扣除。